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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各局室:

《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湘潭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函〔2017〕19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五大发展理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立足县情,珍惜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优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建立科学普查体系,查清污染源状况,强化管理,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

二、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间

普查时间:2018年1月—2019年12月

普查资料时间: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湘潭县范围内有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排污口。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天易经开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地膜、秸秆和农业移动源。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锰、汞、锌、镉、铅、铬、砷和铊。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氧化锆)、钒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2.农业源

(1)种植业源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

(2)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3)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条件下,鱼、虾、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量及分布特征;

(5)秸秆主要包括水稻、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花生、油菜、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和利用量;

(6)农业移动源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渔船等非道路移动源。

(7)各类污染物包括:废水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为: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情况,包括位置、排水和水质(雨季、旱季);

(4)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2)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除农业移动源外的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的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县污普办指导,乡镇、天易经开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全面入户清查名录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监理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采样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等方法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源产生量和排放量。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并提供监测时段工况等相关数据。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填报经开区调查信息。经开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逐一登记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技术路线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江、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常住人口基数和生活垃圾产生量的关系,全面调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路线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普查技术路线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成立湘潭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污普办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下设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普办),县污普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事宜。县污普办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县环保局和县农业局抽调专人到普查办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相应股室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配合普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易经开区要成立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配合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社区的积极作用。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配备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本单位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和工作机制

1.部门分工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放射源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科技经信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协调县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住建局: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和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的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做好城区垃圾处理设施的普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县)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江、湖)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江、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负责提供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名录、排水等有关数据。

县水文局:负责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县农业局:抽调人员到县污普办,负责组织开展农业源、农业机械和渔船等污染源普查工作,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督查。

2.工作机制

普查工作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污普办协调组织、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

各成员单位和各普查机构按照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本部门和本地区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实施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易经开区管委会是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将污染源普查工作纳入2018年、2019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普查工作实施“日汇总、周分析、月评估、季调度和年考核”工作机制,按领导小组的要求,由县污普办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和有关成员单位联席会,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县污普办及时向上级普查办报送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工作进展和问题进行不定期通报。

(四)宣传动员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普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根据不同的阶段进行重点宣传,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普查的目的、意义、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六、时间安排

全县污染源普查包括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普查实施、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数据核查和总结发布等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家普查进度为准)。

(一)准备阶段

1.动员启动。组织召开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启动会,县污普办定期召开污染源普查工作联系和调度会议,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落实,同时开展宣传报道活动,为全县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清查建库(2018年2月)。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天易经开区普查机构和县污普办有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上报市普查办审定后,印发到各普查机构。

3.前期培训(2018年3月31日前)。组织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班。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2018年7月31日前)。组织开展全县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2018年7月底前,各乡镇及天易经开区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2018年9月30日前)。各普查机构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录入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应全程记录数据填报、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初核和审核过程,同步录入数据档案库。县污普办负责数据审核,对普查数据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

3.中期培训(2018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参加省、市污染源普查中期培训班。普查办组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中期培训。

4.上报数据库(2018年12月31日前)。合并、汇总各普查机构上报的数据,结合抽查和审核结果,完善县级数据库质量,并将数据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发布阶段

1.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设(2019年3月31日前)。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2.总结报告编写及成果开发培训(2019年3月31日前)。举办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编写和专项专题普查成果汇编。

3.成果汇编(2019年3月31日前)。组织编写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汇编整理可动态更新的污染源清单和污染源数据空间地理信息图谱。整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档案(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4.考核验收(2019年6月30日前)。组织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

5.总结表彰(2019年9月30日前)。县政府组织对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评选和表彰,向市普查办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

6.公布普查结果(2019年12月31日前)。汇总、分析普查数据,形成总体报告,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

七、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审核把关予以保障。

县级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第三方服务、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设备(包括手持移动终端等),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拨付。

八、相关要求

(一)保证质量

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复查工作完成后,乡镇要对普查登记阶段的工作质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返工重新进行登记,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县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

各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单位或政府部门政绩考核的依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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